電腦資料咭(金咭)的簽發
免費醫療
仁伯爵綜合醫院(俗稱山頂醫院)

衛生中心

化驗
捐血中心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執照之發出

衛生局電腦資料卡金卡

每次掛號或求診應出示由衛生局發出的電腦資料卡,即俗稱的金卡。

對象

有需要衛生局提供衛生護理服務的人士均可申請。

首次申請須遞交:
1) 身份證明文件正副本;
2) 清晰的中文或葡文地址。(可出示水費單、電費單或電話費單。)
遺失補辦須遞交:
1) 已填妥的申請表;
2) 身份證明文件正副本。
所需時間
仁伯爵綜合醫院:即時辦理;
各衛生中心  :約10個工作天。
費用: 免費。
申請地點
– 仁伯爵綜合醫院大堂或門診地下掛號處;
– 各區衛生中心(請參閱衛生中心聯絡清單)。

免費醫療

資格及須知:
1. 所有出示澳門居民身份證的澳門居民於衛生局轄下的衛生中心接受任何衛生護理服務均屬免費;
2. 以下澳門居民在出示下列有效證明亦可在衛生局轄下仁伯爵綜合醫院享有免費醫療服務:
  2.1 孕婦、待產及產後壹個月內的婦女(澳門居民身份證及醫生證明);
  2.2 10歲或以下小童(澳門居民身份證);
  2.3 中、小學生(教育暨青年局發出的學生證);
  2.4 教師及教職員(教育暨青年局發出之教師證或教職員證);
  2.5 貧民(澳門居民身份證及社會工作局發出的貧民證);
  2.6 65歲或以上老人(澳門居民身份證);
  2.7 癌病患者、精神病患者、傳染病患者及吸毒者(澳門居民身份證及衛生局發出的證明或衛生護理證);
  2.8 囚犯(相關證明文件)。
注意事項:
1) 上述第1及2點中任何涉及或推定存在第三責任人之情況下, 均不享有免費醫療;
2) 上述第2點中,除急診服務及部份專科門診服務外,其他所有 由仁伯爵綜合醫院提供的醫療服務均需遞交醫生轉介信才可 預約。

仁伯爵綜合醫院山頂醫院

〔 急診服務 | 專科門診 | 住院服務 | 檢驗 〕

簡介:

提供急診、專科門診、住院及檢驗等服務。

急診服務


對象
為受傷或病情危急者提供24小時服務,並設有成人、婦產科及兒科急診(13歲 以下兒童)。如市民需救護車或其它協助,請致電治安警察局的緊急電話 999。

就診

須出示下列文件正本:

  • 身份證明文件;
  • 衛生局發出的電腦資料卡(即金卡);
  • 如持有還應出示:
  • 衛生護理證(公務員及領取家庭津貼的家眷),或;
  • 醫療卡(與衛生局簽訂協議之機構的工作人員),或;
  • 免費醫療卡及相關的證明文件(享有“免費醫療”的人士)。

費用

  • 澳門居民身份證 :診金澳門幣 42 元;
  • 外地勞工證及臨時居留證  :診金澳門幣 60 元;
  • 非本地居民 :診金澳門幣 120 元。

附註:診金不包括檢驗及藥物。

服務範圍簡介

專科門診負責處理專科範疇內複雜及嚴重病例。病患者經衛生中心 或本院 醫生評估後轉介相關專科診治。

預約服務

地點及時間:

  • 各衛生中心

服務時間:請參閱衛生中心聯絡清單

  • 急診部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日, 24 小時服務

  • 本院大堂預約掛號處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8 時

  • 本院門診大樓地下掛號處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9時至下午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週五至5時30分)
  • 精神科門診 ( 預約精神科及心理科 )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 至 12 時

下午 2 時 30 分 至 5 時 ( 週三下午不設預約服務 )

預約專線: 83906000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下午 2 時 至 8 時

預約須出示:

  • 衛生局發出的電腦資料卡(俗稱金卡);
  • 醫生轉介信。

附註:

就診

須攜同下列文件正本到掛號處掛號:

  • 身份證明文件;
  • 衛生局發出的電腦資料卡(即金卡);
  • 門診預約便條;
  • 醫生轉介信;
  • 如持有還應出示:
  • 衛生護理證(公務員及領取家庭津貼的家眷),或;
  • 醫療卡(與衛生局簽訂協議之機構的工作人員),或;
  • 免費醫療卡及相關的證明文件(享有“免費醫療”的人士)。

掛號及診症時間

掛號:

週一至週四,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 30 分,下午 2 時至 5 時 15 分

週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 12 時 30 分,下午 2 時至 5 時

診症:

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起,下午 2 時 30 分起

費用

  • 澳門居民身份證   :診金澳門幣 42 元;
  • 外地勞工證及臨時居留證  :診金澳門幣 60 元;
  • 非本地居民 :診金澳門幣 120 元。
附註:診金不包括檢驗及藥物。
 

專科門診登記處

門診登記處

醫院正門

專科名稱

登記地點

兒科

醫院正門大堂 - 多功能櫃檯

婦科

產科

腎科

腫瘤科

產科兒科大樓地下 - 血液腫瘤科自助登記處

血液科

驗血

血液收集室

影像科 (X 光 )

內外科大樓地下 - 影像科接待處

物理治療及康復科

內外科大樓一樓 - 物理治療及康復科秘書處

兒童康復科

運動醫學

門診大樓

專科名稱

登記地點

精神科

門診大樓地下 - 精神科登記處

兒童 / 青少年精神科

肺科

門診大樓一樓登記處

眼科

骨科

耳鼻喉科

營養諮詢服務

航空醫學 - 檢查

內科

門診大樓二樓登記處

神經內科

糖尿科

心臟科

皮膚科

胃腸科

泌尿科

感染病科

外科

門診大樓三樓登記處

整形外科

頜面外科

神經外科

口腔科

麻醉科

航空醫學 - 檢查

住院服務

辦理入院時間及地點

週一至週五(公眾假期除外)

辦理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大堂公共關係室

辦理時間: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6 時

週六、日及公眾假期

依入院紙之指定時間及地點

入院

須出示下列文件正本:

  • 身份證明文件;
  • 衛生局發出的電腦資料卡(即金卡);
  • 預約入院紙;
  • 如持有還應出示:
  • 衛生護理證(公務員及領取家庭津貼的家眷),或;
  • 醫療卡(與衛生局簽訂協之機構的工作人員),或;
  • 免費醫療卡及相關的證明文件(享有“免費醫療”的人士)。

收費方式

  • 澳門居民身份證   :繳付 70% 醫療費;
  • 外地勞工證及臨時居留證  :繳付 100% 醫療費;
  • 非本地居民 :繳付 200% 醫療費。

探病時間

  • 每日下午 1 時至 4 時 及 6 時至 8 時。
  • 在非探病時間探訪,應出示由醫生向有需要者簽發的“非探病時間進入病房許可證”。

探病時間及規則

  • 探病時段為每日下午 1 時至 4 時 及 6 時至 8 時。
  • 探病者必須由醫院正門出入。
  • 所有探病人士須填寫 “仁伯爵綜合醫院探病記錄”,探病者須出示身份證明文件以便保安員核對資料。
  • 為保護兒童,嬰兒及六歲以下小童不得進入病房探病。
  • 非探病時間,探訪者不得進入病房探病。
  • 特殊情況的探病規則:
    • 主診醫生可填寫 “非探病時間進入病房之許可證”表格,以批准有特別需要的患者的一名親屬在非探病時間探病。
    • “非探病時間進入病房之許可證”,每張只能給予一位探訪者使用,覆印本無效。
    • 若患者家屬在非探病時間接獲院方通知,需前往醫院探望危殆患者或辦理緊急手續;家屬需到大堂保安室登記後方可進入病房。

影像檢驗及化驗

預約地點:仁伯爵綜合醫院大堂及門診大樓地下掛號處

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8 時 30 分至下午 6 時

預約時須出示:

  • 身份證明文件;
  • 衛生局發出的電腦資料卡(即金卡);
  • 衛生局的檢驗申請單;
  • 如持有還應出示:
  • 衛生護理證(公務員及領取家庭津貼的家眷),或;
  • 醫療卡(與衛生局簽訂了協議之機構的工作人員),或;
  • 免費醫療卡及相關的證明文件(享有“免費醫療”的人士)。

特殊病患者之衛生護理證申請(俗稱藍卡)

對象

經衛生局醫生證實患有第 24/86/M 號法令第 3 條 2 款 b 項所指的傳染病、腫瘤及精神科類疾病,並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的病患者。

申請手續

首次申請或續期均須遞交:

  • 仁伯爵綜合醫院簽發之醫生證明書正副本;
  • 申請人澳門居民身份證正副本;
  • 申請人的吋半近照乙張;
  • 續期者需遞交舊有衛生護理證。

附註:職員核對及收妥有關文件後,將已確認的證明書副本交申請人,在審批期間,憑該副本可暫享有免費醫療。

遞交地點:本院大堂或門診大樓地下之多功能服務櫃檯

審批所需時間: 約 1 個月。

領取方法

申請人或代領人持已確認的證明書副本及澳門居民身份證到大堂入院科領取。

 

衛生中心網絡

各衛生中心是向就診人士提供基本衛生護理服務的單位,並指導屬其他特殊情況的病人前往醫院求診。
各衛生中心還向市民推廣預防疾病的各項措施,其分佈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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塔石衛生中心

澳門荷蘭園大馬路

電話 :

28522232 / 28522240 / 28522241

傳真 :

28568872

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五 : 早上8時30分 至 下午8時 (6時至8時時段只提供非預約門診服務)

特別服務時間:(只限護理服務)

   

週六、週日、公眾假期及特許豁免工作日:早上9時 至 下午1時


筷子基衛生中心

              

澳門沙梨頭海邊大馬路929號

電話 :

28562922

傳真 :

28260630

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五 : 早上8時30分 至 下午8時 (6時至8時時段只提供非預約門診服務)

特別服務時間:(只限護理服務)

   

週六、週日、公眾假期及特許豁免工作日 :早上9時 至 下午1時


海傍區衛生中心

              

澳門貢士旦甸奴街11號4至7樓

電話 :

28920024,28920025

傳真 :

28923196

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五 : 早上8時30分 至 下午8時 (6時至8時時段只提供非預約門診服務)

特別服務時間:(只限護理服務)

   

週六、週日、公眾假期及特許豁免工作日 : 早上9時 至 下午1時


風順堂衛生中心

澳門鵝眉街二號新濤閣第二座地下

電話 :

28313418

傳真 :

28975198

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五 : 早上8時30分 至 下午8時 (6時至8時時段只提供非預約門診服務)


黑沙環衛生中心

澳門黑沙環中街 18 地段

電話 :

28413178

傳真 :

28415193

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五 : 早上8時30分 至 下午8時 (6至8時段只提供非預約門診服務)

特別服務時間:(只限護理服務)

   

週六、週日、公眾假期及特許豁免工作日 : 早上9時 至 下午1時

氹仔衛生中心

氹仔海洋花園大馬路

電話 :

28813089

傳真 :

28813093

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五 : 早上8時30分 至 下午8時 (6至8時段只提供非預約門診服務)

特別服務時間:(只限護理服務)

   

週六、週日、公眾假期及特許豁免工作日 : 早上9時 至 下午1時


路環衛生站

路環恩尼斯總統前地

     

電話 :

28882176    

傳真 :

28882142    

開放時間:

週一至週五 : 早上8時30分 至 下午6時  
醫生傳召服務: 週一至週五 : 中午1時 至 下午2時30分  
    下午6時至翌日上午8時30分  
  週六、週日、公眾假期及特許豁免工作日: 上午8時30分至翌日上午8時30分  

氹仔老人保健站

氹仔黑橋平民新第十一座

電話 :

28827667

服診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三:早上8時30分至下午1時
  週四:下午2時至下午5時15分
  週五:下午2時至下午5時
護理服務時間:

週一至週三:下午2時30分至下午5時15分

  週四至週五:上午8時30分至下午1時

化驗

負責單位:
公共衛生化驗所
白頭馬路公共衛生化驗所大樓
電話 : 28530160,28532509,28523775
傳真 : 28530294

公共衛生化驗所對有礙健康及與市民密切相關的傳染病項目進行化驗。

提供的服務:
1) 在下列範圍內的化驗工作:環境衛生(食物和水)及在本澳較嚴重的傳染性疾病;
各項屬於環境衛生範圍的化驗工作申請(已經簽訂合作協議的部門除外)均需要以書面向衛生局局長提出要求;
各項屬於傳染性疾病範圍的化驗工作申請,均需要通過衛生局屬下的臨床部門作為媒介。
2) 可透過以下電話獲得有關愛滋病感染的資訊,電話:85040103/85040105
 

任何人士如欲了解自己有關愛滋病感染的情況,可在辦公時間內直接向公共衛生化驗所查詢。此項服務不需任何費用。

抽取血液樣本時間:
週一至週五 : 早上930分 至 1230
 
下午2時 30分 至 5
遞交樣本時間:
週一至週五 : 早上9時 至 12時正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執照之發出

 
行單位: 生局(SS)-醫務活動牌照科
地址 : 門新口岸未玉生廣場335-341號獲多利中心6樓
電話 : 28713734/28713735
圖文傳真: 28712035
電子郵件: utlap@ssm.gov.mo
辦公時間: 週一至週四,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45分
            週五,上午9時至1時,下午2時30分至5時30分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場所的執照

對象

提供衛生護理服務的場所,適用於診所、綜合診所、衛生所、護理中心、診斷中心、治療中心、康復中心、臨床分析實驗及放射實驗室。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遞交之文件:

1)    致衛生局局長執照申請書

2)    申請人之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副本

3)    開設場所計劃書,包括指明開設場所所要達到之目的、標明在場所內將開展之業務及用於場所運作之資源以及執行該項目之活動計劃

4)    申請機構之公司設立文件的認證繕本(例如由商業及動產登記局發出的公司登記證明)及有關公司組織章程或刊登有關章程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之副本

5)    由指定擔任場所技術指導職務的衛生專業人員所作之接納聲明書

6)    場所設施之設計圖及設施與設備之備忘錄

7)    廣告/招牌草圖及申請書

8)    衛生專業人員及技術人員名單

9)    醫生診症時間表

10)  物業登記局發出書面報告 (查屋紙)或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證明書 (入伙紙)

備註若申請人從事衛生護理服務並已在衛生局註冊,不需遞交第4及第5點規定之文件。

 續期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執照的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後60天內必須續期,否則執照無效。

2)    須出示執照副本或去年度的續期證明。

 審批所需時間

一般情況需時約65日。如申請者未符合發出執照之要求,或場所的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衛生規定,上述審批時間將順應延長。

 費用

發出執照:澳門幣2,200.00(連印花)

續期:澳門幣330.00(連印花)

*如不批准或終結程序,不退還已繳交之部份費用

 相關法例

1)     管制私人提供衛生護理活動的准照事宜。

84/90/M號法令B.O.53 de 31/12/1990

2)     都市房地產的使用規範。

6/99/M號法令B.O.50Ide 17/12/1999

 

從事個人衛生護理服務的准照

對象

欲從事醫生、牙科醫生、中醫生、牙科醫師、中醫師、按摩師、針灸師、治療師、診療輔助技術員、護士職業者均須申請准照。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申請人須親臨醫務活動牌照科,並遞交:

1) 致衛生局局長准照申請書    

2) 無抵觸聲明書,聲明沒有進行與所申請執照有抵觸之業務      

3) 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證副本

4) 刑事紀錄證明書 (親身往身份證明局辦理,但申請人可選擇自行往身份證明局領取,或透過衛生局協助領取證明書)

5) 身體及精神健康證明書 (澳門公職人員章程附件格式1) 

     (往衛生中心辦理)

6) 有關學歷證書、文憑、學科成績的認證繕本

7) 課程學習大綱副本

附註:

1)  中醫師須附上由衛生局範圍內運作的中醫師資格認可評審委員會的認可證明書。

2)  所有文件將由私人醫務活動牌照技術委員會審議。

3)  申請者經私人醫務活動牌照技術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須於 60天內遞交診所平面圖及其設備清單、廣告申請書、廣告招牌/

     草圖、物業登記局發出書面報告 (查屋紙)或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證明書 (入伙紙)

4)  若經實地檢查,地方符合衛生檢查的條件,由全科衛生護理副局長作出批示後,將在《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內刊登。

續期手續及所需文件

1)  准照的有效期為一年,期滿後60天內必須續期,否則准照無效。

2)  須出示准照副本或去年度的續期證明。

3)  當事人須親臨申請或授權代辦人辦理申請。

審批所需時間

一般情況需時約65日。如申請者的學歷文件須透過本地區以外機關核實,或執業場所的設施及設備未符合衛生規定,上述審批時間將順應延長。

費用

發出准照:澳門幣1,100.00(連印花)

續期:澳門幣110.00(連印花)

*如不批准或終結程序,不退還已繳交之部份費用

相關法例

1) 管制私人提供衛生護理活動的准照事宜。

    84/90/M號法令B.O.53 de 31/12/1990

2) 修改規範84/90/M號法令從事提供衛生護理私人業務之准照之發出。

    20/98/M號法令B.O.20Ide 18/05/1998

3) 承認鏡湖護士助產學校護理課程之人士具有進入本地區公共行政當局機關及機構之護理職程資格,該課程等同於官方所

    核准之一般護理課程。

    5/94/M號法令B.O.4Ide 24/01/1994

4)  設立護理職程制度。

    9/95/M號法令B.O.31Ide 31/07/1995

5) 都市房地產的使用規範。

    6/99/M號法令B.O.50Ide 17/12/1999

私人衛生單位准照及執照

對象

設有住院部及手術後復甦室之私人衛生單位。

申請手續及所需文件

遞交之文件:

1.        致衛生局局長申請書,申請書內應載明下列資料:

a)公司名稱或自然人之姓名,以及申請人之其他認別資料;

b)法人住所或自然人居所;

c)單位之所在地及名稱;

d)醫療管理層人員之資料;

e)擬提供服務之類別。

2.        申請書應附同下列文件:

a)申請人經認證之身分證文件副本,如為法人,申請實體經認證之設立文 件及其章程副本或設立文件及章程公布於《澳門特別行政區公報》之副本,以及管理人員或經理經認證之身分證明文件之副本;

b)最新商業登記之證明(如屬慈善團體,則無須遞交)

c)申請人或申請實體之管理人員或經理之刑事紀錄證明書

d)人員之詳細名單及人員表;分以下四個類別:

  • 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專業人員名單(包括醫生、中醫、牙醫、護士、藥劑師、診療技術人員),名單內須載明專業人員的職業類別、職級及執照編號。

  • 各個科室及部門的負責人員名單,名單內須載明負責人所擔任之職務及職級。

  • 持有澳門居民身份證之工作人員名單,名單內須載明人員的職業類別。

  • 非本地之工作人員名單,名單內須載明人員的職業類別。

e) 符合本地區現行規章之樓宇建築圖則,並須附同土地工務運輸局發出的使用准照;

f) 設施之功能規劃、說明備忘及由具合資格之技術員簽署之衛生單位將在其中運作之設計圖。(應包括各醫院大樓、

          每座大樓樓層的功能規劃、說明備忘及平面設計圖)

g) 內部規章之草案;

h) 由被指定擔任技術指導之人所作之同意執行該場所技術職能之聲明。

  (當中包括院長、醫療行政部門、護理部門及藥物事務部門)

費用

1.    私人衛生單位場所運作准照費用為澳門幣4,000元正。須每年續期,准照續期費用為澳門幣400元正。

2.    場所執照費用為澳門幣5,000元正。須每年續期,執照續期費用為澳門幣500元正。

需遞交文件之補充說明

1.       2f)功能規劃/說明備忘/設施圖

-            各功能分區之圖及說明

  • 醫院行政部門

  • 醫療部門

  • 醫療輔助部門

-            各項要素供應及廢物處理系統之圖及說明

  • 供水(特別用水供應及質量保證系統)及廢水處理系統

  • 供電系統(緊急供電系統,緊急照明系統)

  • 空氣調節及通風系統

  • 食品供應系統

  • 醫療氣體及真空系統

  • 醫療廢物處理系統

-            安全系統之圖及說明

  • 防火安全系統

  • 保安系統

  • 危險品管理系統

 2.       2g)內部規章

-            質量保證

  • 保證及提高之制度 (應包括醫院組織架構圖、醫院總綱、各個醫療部門、輔助部門的質量保證及提高之要點)

  • 人員職責、道德規範、培訓制度

  • 投訴及醫療事故處理制度

  • 藥物管理制度

  • 病歷管理制度

  • 設備維護制度

  • 其他

-            衛生安全

  • 消毒、滅菌、隔離、感染控制制度

  • 化驗室生化安全制度

  • 放射安全防護制度

  • 食品衛生安全制度

  • 預防蟲鼠制度

-            緊急應變

  • 急診室災難應變計劃

  • 生物/化學污染應變計劃

  • 緊急疏散計劃

 相關法例

1)     設立對設有住院部及手術後復甦之私人衛生單位發出執照及監察之新制度。

22/99/M號法令B.O. 22Ide 31/05/1999

 

從事藥物專業及藥物活動的牌照的發給

負責單位:
藥物事務廳
士多紐拜斯大馬路49號地下
電話 : 85983501
傳真 : 28524016

從事藥劑師的註冊

需遞交的文件:
1) 致衛生局的申請書;
2) 有關的學歷證明文件。倘有關學歷在澳門或葡萄牙院校取得,以有關院校所發的文件為之;倘屬其他情況,則視為大專學院學歷或專業文憑,前者以高等教育輔助辦公室的學歷認可證明書為之,後者以衛生局的專業資格認可證明書為之;
3) 由衛生當局發出的醫生證明,以證明申請人具備健康、心理及生理的條件以從事該專業。申請人應前往所屬堂區的衛生中心作健康檢查;
4) 申請人在澳門地區居留的證明書;
5) 申請人的聲明書,聲明其身份對從事其專業無任何抵觸;
6) 申請人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7) 身份證明文件影印本。

費用:
註冊澳門幣1000元;
續期澳門幣100元。

藥房的准照的發給

需遞交的文件:
1) 致衛生局的申請書;
2) 申請人在澳門地區的居留證明書或倘為法人時,則須遞交在商業及汽車登記局的登記證明;
3) 一份聲明申請人或其管理人員、行政人員或領導人員均不從事提供醫療服務的活動,尤指不從事醫生及相關職業的無抵觸聲明書;
4) 由在衛生局註冊的藥劑師聲稱,其技術指導的責任及其擔任職務無抵觸的聲明書;
5) 將在藥房擔任藥劑技術職務者的名單;
6) 藥房的設施及設備的平面圖及說明備忘錄;
7) 東主及其管理人員、行政人員或領導人員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費用:
   准照發給澳門幣2000元;
執照的每年續期澳門幣300元。

藥行的准照的發給

需遞交的文件:
1) 致衛生局的申請書;
2) 申請人在澳門地區的居留證明書或倘為法人時,則須遞交在商業及汽車登記局的登記證明;
3) 一份聲明申請人或其管理人員、行政人員或領導人員均不從事提供醫療服務的活動,尤指不從事醫生及相關職業的無抵觸聲明書;
4) 將在藥行工作的員工名單,並連同有關的學歷及專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5) 藥行設施的平面圖及有關設施和設備的說明備忘錄。

費用:
   准照發給澳門幣1000元;
執照的每年續期澳門幣200元。

藥物產品的出入口及批發商號的准照的發給

需遞交的文件:
1) 致衛生局的申請書;
2) 申請人在澳門地區的居留證明書或倘為法人時,則須遞交在商業及汽車登記局的登記證明;
3) 有關商號內設施的說明備忘錄和平面圖;
4) 東主或其管理人員或行政人員的刑事紀錄證明書。

費用:
   准照發給澳門幣3000元;
執照的每年續期澳門幣400元。
註:
藥物產品的入口及出口須得衛生局局長的預先許可,關係人須在最少三天前向衛生局遞交擬入口或出口的產品的清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