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衛生化驗所

  1. 簡介

    公共衛生化驗所是衛生局一般衛生護理副體系轄下的一個廳級單 位,成立於1985 年,並於1998 年7 月遷往白頭馬路8 號公共衛生化 驗所大樓,面積約為2,300 平方米。

    按照第81/99/M 號法令規定的職能,具體工作主要為:對衛生局轄下 各單位及本澳其他部門提供化驗方面的協助;由化驗所或透過與外地 或鄰近地區的合作,進行公共衛生方面的研究工作,對環境衛生及傳 染病進行監察,並為上級提供決策依據。

    除化驗支援工作外,化驗所亦提供血液採集和愛滋病諮詢輔導服務, 為衛生局臨床病理專科醫生及澳門理工學院高等衛生學校生物醫學 技術理學士學位課程(檢驗專業)的學生提供實習。

    爲更好地完成化驗所的職能,提高和改善服務質量,確保檢驗工作的 科學性、獨立性和公正性,保證檢驗結果的準確和有效。

    公共衛生化驗所於2006 年3 月獲取ISO/IEC17025 質量管理體系的認 可資格,認可的檢驗項目覆蓋了化驗所各檢驗技術領域 (認可的檢測 能力範圍)。

  2. 質量管理體系

    公共衛生化驗所實施以ISO/IEC 17025 國際標準為基礎的質量管理體 系,以持續改進為目標,逐步增加認可項目,確保提供公正、獨立、 保密的檢驗/校準服務,以及檢驗結果的可靠性和準確性,檢驗/校 準報告規範統一、清晰準確、可靠有效。

    ISO/IEC 17025 實驗室認可證書及檢測能力範圍

    質量方針

    科學公正態度;嚴謹規範操作;
    準確可靠結果;清晰有效報告。

    檢驗/校準人員的行爲準則

    質量目標

    採用先進、可靠的檢驗技術和標準,嚴格執行質量管理規章,發展和 完善各種質量措施,確保檢驗結果的公正、準確和有效,強化參加各 種國際檢驗能力的考核力度,虛心聽取客戶的意見和建議,以此獲取 持續改進的動力,使化驗所的檢驗工作向地區先進水平邁進。

  3. 服務及檢驗範圍

    3.1 化驗服務

    3.1.1. 對食物、水質、藥物及臨床樣本等進行某些化學及微生物檢測化驗。

    3.1.2. 對一些傳染病進行相關的化驗診斷,包括結核病、寄生 蟲、愛滋病病毒、諾沃克類病毒、人類T 細胞白血病毒I 型/II 型、肝炎 病毒、梅毒、EB 病毒、胃腸性病毒、呼吸道病毒、登革熱、基孔肯雅、 流感和SARS 冠狀病毒等。

    3.2愛滋病病毒抗體測試、愛滋病諮詢、輔導及轉介服務

    3.3 服務手續指南

    3.3.1. 有關食物、水、藥物及傳染性疾病的化驗工作:

    • 各項屬於食物、水及藥物範圍的化驗申請 : 均需要以書面向衛生局局長提出申請(已經簽訂合作協議除外)。
    • 各項屬於傳染性疾病範圍的化驗申請:均需要通過衛生局屬下的臨床部門作為媒介(已經簽訂合作協議除外)。
    • 非政府醫療機構/診所提供愛滋病及登革熱的化驗工作 :
      • 愛滋病檢測申請:非政府醫療機構或化驗所對懷疑感染愛滋病的個案,樣本可送交化驗所進行愛滋病病毒抗體的確定檢測及跟進。手續請參見衛生局的「愛滋病轉介指引」。
      • 登革熱檢測申請:非政府醫療機構對懷疑感染登革熱的個案,樣本可送交化驗所進行登革熱抗體的檢測。手續請參見衛生局的「非政府診所送血液樣本進行登革熱檢測計劃指引」指引。

    3.3.2. 愛滋病病毒抗體測試、諮詢及輔導服務 :

    • 懷疑自己受愛滋病病毒感染的人士 : 請先致電 85040103 /85040105 預約諮詢面談,經風險評估後,會為有需要人士提供愛滋病病毒抗體測試。
    • 在本澳娛樂場所工作之外地僱員 : 需要由所屬的公司代為致電85040105,預約安排日期抽血進行檢測 。

    3.4 化驗申請單及臨床樣本採集和遞交指引

  4. 聯絡方式

    爲客戶提供優質的檢驗/校準服務是公共衛生化驗所存在的基礎,與服務接受方建立良好的合作關係是公共衛生化驗所開展質量管理工作的主要內容。

    爲此,公共衛生化驗所抱著開放的態度,歡迎不同的客戶來化驗所參觀、訪問,樂於聽取客戶的任何批評,或指導、探討合作及反饋資訊等,並鼓勵員工在提供服務的過程中從客戶處廣泛收集意見和建議。

    如有任何建議或投訴,可透過以下途徑表達:

    公共衛生化驗所

    地址:澳門白頭馬路8 號公共衛生化驗所大樓
    電子郵箱:lsp@ssm.gov.mo
    電話:28530160/ 28532509/> 傳真:28530294/>